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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行不法之举承担啥责任?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0-06-12 人气:5649

  随着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的价值早已不只是聊天工具这么简单了。利用微信这一媒介营销赚钱也成为很多人的生财之道。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案件纠纷。据报道,近日,某微信号涉嫌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不实信息,万达起诉其索赔;今年6月份,肯德基宣布因为网络谣言状告10个微信号。另外,还有很多普通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因微信头像被冒用而上当受骗的案件被媒体报道。那么,利用微信行不法之举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使用微信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就对此进行探讨。

  事件回顾

  因涉嫌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信息,11月16日,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万达集团已向国家网信办举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的侵权行为。

  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11月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与此相关的任何言论,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誉权,万达集团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说说相关的法

  1.如果微信公众号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消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本案中,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不实信息,可能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是王健林本人所为,对其名誉等方面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王健林本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如果万达方面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微信公众号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王健林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如果对王健林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受到刑事处罚。

  惠济区法院法官陈新威补充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在前期信息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前期的信息审核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随后其知道诈骗行为但仍继续提供服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微信号诈骗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除应当返还他人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对其在法律上的言论保护与普通人有所区别

  徐强认为,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公民在发表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公众人物而言,因为其特殊的地位或表现而被公众所瞩目,所以对公众人物言论的保护,只应适用于公众关注的事项,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也就是说,对于公众人物被侵权应当设定比普通人被侵权更高的认定标准。

  3.在微信发布信息时,首先要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徐强提醒,不管是个人微信号还是公众微信号,在发布或转发一些信息时,都应当首先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判断,特别是作为成年人,应当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发布消息前要考虑到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侮辱或者诽谤,是否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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