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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请注意,有人非法卖烟被抓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0-06-12 人气:4288

  随着微信的走红,“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在朋友圈贩卖。近日,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就破获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案件。

  姜某是广西人,今年30不到,喜欢上网、玩微信。2014年8月,姜某在浏览微信信息时,发现有人发布出售香烟的信息,觉得这是个不错的生财之道。随后,他就在百度贴吧里寻找卖香烟的上家,找到后,姜某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在QQ上谈妥相关条件后开始贩卖。

  姜某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为了增加销售量,还利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向陌生人大肆推销香烟,有客户来买烟,同客户谈妥品牌、数量及价格后,客户便通过支付宝转账和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姜某支付烟款,姜某再联系上家让远在外地的上家把香烟直接邮寄给买方,自己赚取中间差价。因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一时间姜某的生意相当红火。

  姜某说,之前他一直从广东的供货商处补货,前后一共销售了十几万元的香烟。为了赚的更多,他自寻门路、货比三家,改变单一进货渠道,在网上找了其他供货商进货。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下线,当其他卖家的供货商。

  2015年3月,在浦江务工的贵州人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姜某,从他这里购买了2条香烟,抽了以后感觉有假,就拿到县烟草公司鉴定,烟草公司专业鉴定后,认定陈某购买的是假烟。得知被骗后,陈某向浦阳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高度重视,在民警的细致摸排下,锁定了远在广西销售假烟的犯罪嫌疑人姜某,在广西民警的配合下,果断出击,将犯罪嫌疑人姜某抓获。

  姜某对自己贩卖假冒卷烟的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自己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技术鉴定,姜某所销售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店,也就是说即使在网上零售的是正品卷烟也是违法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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