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农历丙申年正月初五,在中国“迎财神”的日子里,许多沉浸在微信发红包和抢红包中的人们会发现一则科学发现的消息刷遍了朋友圈:一百多年前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所预测的引力波首次被准确探测到了。
这个发现的重大意义不仅让人类窥探宇宙奥秘更进了一步,也颠覆了爱因斯坦曾认为引力波无法探测到的预言。爱因斯坦是比肩伽利略和牛顿的人类史上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但是短短一百年的科技进步,已经超越了他的想象。
对于普通人来说,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一百年太久。
最近几年的年初总会在朋友圈里流传一个段子,列举那些“五年前你不敢想象的事情”,比如诺基亚倒闭了,哪个明星出轨了,智能手机取代笔记本电脑成为销量最大的电子产品……还有,大家都上微信发红包了。
握着手机发红包,这不仅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也悄然影响着法治的面貌。
微信红包为何那样“红”
如今,在微信群中用微信红包发起爱心捐款已不鲜见。短时间内,一笔费用就可能凑齐,尤其是在熟人圈子中。这样的结果离开了便捷的微信沟通和支付方式,在以往是不敢想象的。
微信以及类似手段,并非简单地以一个虚拟空间将不同的人员聚集在一起。为什么微信红包没有出现在网络的BBS时代?为什么没有出现在博客和微博时代?甚至也没有出现在QQ时代?这些网络平台的人际整合力量也是无远弗届的。
技术发展的因素固然不能被忽视,另一个原因或许是,微信上人群的聚合是在陌生人的现实社会中抽取的一个个熟人小社会。大部分微信群的成员都因为共同的符号而聚集在一起,或者是同事,或者是同学,或者是某个领域的同行或同好。更重要的是,微信用户已经间接实现了实名制,因为尽管还有人使用昵称,但大多微信账号都与手机号和银行卡关联。
而以往流行的一句话是,你不知道网络那端和你聊天的到底是人是狗。匿名既便利也阻碍了交流——人们在网络的匿名时代虽然可以进行信息和情感交流,但开展像微信红包一样以亿次为数量级的经济往来是不可想象的。
小说里描绘的江湖世界,坦荡的人自报家门时总喜欢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敢于亮出身份实际上是信任他人与自我信任的表现。微信尽管只称“微”信,但毕竟已经有信的基础和内容在其中了。
这与法治有什么关系?
现在证券交易已经成了重要的经济活动,半年多来股市的起起落落牵动着中国无数股民的神经。四个世纪前,世界上第一家证券市场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开业。在账目基本靠笔算和纸记的年代,为什么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愿意将资本投给远在海外的殖民公司?相信这些公司会维护股民利益,诚信经营,让股民投资获得收益?这实际上不是偶然的,是荷兰商人的诚信传统赢得了投资者的信心。诚信传统则来源于一个个商会和同业行会等“小圈子”。这样的圈子通过频繁的经济往来,形成了规则,建立了互信。突破小圈子的证券市场便能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的规则,吸引更多人加入其中。
“抢”出来的制度实验室
到底是法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还是信任靠法治来维护?这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难题。著名政治学者帕特南对意大利的民主政治发展跟踪研究了二十年,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在“社会资本”丰厚的地区,人们的经济活动才更活跃,民主法治规则才更有效,民主法治秩序也才更稳固,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正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因素。
因此,与其说是新技术和新想法让微信红包风靡全国,不如说是微信这个虚拟平台所构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相对互信才是微信红包风靡的主要推动力。
因为信任,人们才更愿意互动;因为频繁的互动,信任才更深厚。在经济学家韦伯看来,只有当经济活动成为社会的主要活动之时,法律制度才成为人们交互活动所必须的规则。
人们发现,不管是在QQ群中,还是在一些论坛里,这些地方出台的各种“规矩”,多存在争议,也难以执行。唯独微信群里的抢红包规则清晰可行,并且多数人自愿遵守。道理也很简单。微信红包最热闹的就是红包接龙了,抢到最多或是最少的接着发。没有规则,红包接龙的游戏无法持续。
一些利用微信红包开展的捐助互动,信任往往以涟漪的方式向外辐射,参与的圈子通过人与人的链接与信任逐渐扩大。这个过程像极了荷兰证券交易市场的诞生过程,从小群体的信任辐射向大众。
规则的产生和维持都取决于人们合作的需求,而合作的形式越多,规则也将越丰富,人们的规则意识也便越强烈了。法治在个体层面上的意义就在于,个人能够根据既定的规则做出符合理性的决定。用大白话讲,就是知道自己在干嘛;这么干有什么后果;出现后果了就要承担。在这个意义上讲,微信红包的出现、风靡和每个人的亲身参与,构成了一个制度实验室,从中可以观察到法治为什么发生以及如何发生。而每个参与其中的人,实际上获得了一次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训练。
罪恶之源不在于新技术
当然,有些人会说,一些人抢红包并没有抢出玄乎的规则意识,而是破坏了现有的法律。比如以抢红包进行赌博,用发红包的方式行贿,甚至还有人安装各种黑客软件,破坏抢红包的随机性,或是窃取个人信息。
这些都是要应对的问题,但这些并不是因为新技术的出现而造成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乃至扼杀新技术。由此引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法治与新技术的关系。到底是为了机械维护法治而扼杀新技术,还是以法治促进新技术发展,并由新技术而推动法治发展?
罪恶之源不在于新技术,而在于老问题。腐败古已有之,新技术并没有助长腐败,否则科技越发达的国家应该就是越腐败的地方。不过,新技术倒的确是增加了查处腐败的难度。想象一下,当年查处和珅,其贪腐财产全是有形资产,抄个家就能点算清楚了。但现在的官员贪腐显得更隐蔽,隐匿财产的伎俩五花八门,往往是人到案了,一些贪腐的财产却隐遁了,中外皆如此。
伴随新技术而来的问题,可以用新技术来解决。腐败的手段多了,打击腐败的手段也可以更多。不过,在根本上,减少问题的途径仍在于增强规则意识。只有当每个人心目中规则的重要性增强了,对违反规则的容忍度降低了,违反规则的行为才能随之减少。这也是治理腐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正确逻辑。要知道,最廉洁的社会,也正是那些对腐败容忍度最低的社会。所以问题很清楚,腐败严重不在于滥用新技术,而在于法治水平不够。
还有一个和微信相关的话题是,前段时间有地方探索使用微信开庭,提高庭审效率。一些人感觉这个做法太荒谬了,有人讥讽,有人反对。历史上,庭审的形式、程序经常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变化。以往田间地头开庭并不少见,更早以前审判苏格拉底还是在广场上进行的;以往庭审记录只用手写纸记,现在各种电子记录设备都进了法庭;以往司法文书束之高阁,现在可以方便地在网上查阅判决书了。如果不考虑如何让新技术为我所用,而是简单排斥新技术,吃亏的不是新技术,而是司法和法治本身。
有时候越轨行为也是影响规则变迁的因素。微信红包刚出现之时,的确有一些用黑客软件抢红包的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反而充实了抢红包的规则。一些总是最先抢到红包的可疑人员被踢出了微信群;而现在发红包最热闹的多是关系更紧密、相互更熟识的微信群;群友们会要求“群主”澄清规则,入群时更看重成员的可靠性。这些和抢红包没有直接关系的“次级规则”被“发明”出来,目的是为了保障抢红包规则得以执行。
最近微信发布消息称,微信账上的钱提现要缴纳手续费。微信方面称是因为银行要收手续费,银行却觉得冤,因为提现入账银行卡是不收手续费的。双方说法虽然不一,第三方——也就是抢红包的微信用户们,态度却很明确,九成人都说“反对”。辛苦几分几毛抢来的红包,还要雁过拔毛,不管是被谁拔走,都难免心疼。因此抢红包的活动不只会产生对直接规则的需求,对“限制权力”的规则也有需求。
假如经济活动的成果无法维护,人们自然也就没有进行经济活动的动力了。这也是为什么主要由经济活动生发出来的行为规则,最终会有更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要求限制政府权力,比如要求由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实施规则。
几十亿年前的黑洞大碰撞,发出了能量巨大的引力波,穿越宇宙被地球探测到之后,人们自此掌握了解开宇宙奥秘的又一把钥匙。当我们坐在电视前,看着春晚,有时因为无聊而摇着手机抢起红包来,这个不经意的举动中,也隐藏着法治的奥秘。法治构成了我们当今社会的制度时空。我们的行为在这里发生,也像引力波一样反过来影响这个时空,然后进一步辐射到社会的深处,塑造出更宽广的法治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