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刷屏、货品真假难辨,再加上传销式营销方式,微商引发很多人反感。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此次提交了一份关于微商的法律治理和平台企业责任的提案。他建议应该明确微商的法律主体地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作为微商平台,企业也必须要承担起监管职责。
在他看来,加强监管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明确微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于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类法律规制,要考量两个要件。“一个是发布频率,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达到一定数量,则应当纳入经营者的范畴。另外就是交易金额。即使发布频率没有达到一定数量,但是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当认定为经营行为。这个具体标准应该由相关部门确定。”段祺华还建议微商的经营主体应根据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由此可以确定法律责任,也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建议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段祺华认为,这样只要售过一次假货,系统会记录不诚信的情况,消费者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
“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他在提案中建议,平台作为权利人,有义务进行监管,将微商较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交付于平台企业管理,将是一种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