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因不满交警对丈夫马某酒驾处理,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并诅咒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等,事后虽然删除致歉,但仍受到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近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通报了这一处理结果。(3月8日《新安晚报》)
交警严格执法查处酒驾,虽然让违禁受罚者付出代价,其实也是一种防患未然的善意帮助,更莫说酒后驾驶还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险了。所以,安徽那名在朋友圈里辱骂、诅咒交警的女子,非但得不到圈中好友的“声援”,最后还落得个警方的行政处罚,要说也是咎由自取。
微信不微,朋友圈也不是“封闭圈”。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贵州开阳一女子因在禁停路段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同样拿微信朋友圈作为发泄地:不但发出写有执法交警名字的罚单,还公然以“你这个贼人、歹人、恶人!你就是一鼠辈”等恶毒语言辱骂泄愤,由此招致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当时就有论者称,这绝非某些人刻意渲染和误导的“因言获罪”,因为依据相关治安管理法规,对公然侮辱他人者处以行政拘留,要说并不为过。
交警查处违停和酒驾,是职责所系,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于个别当事者“罚”令智昏,竟然通过微信朋友圈胡言乱语,甚至公然辱骂和诅咒交警遭到的进一步处理,有种“事后诸葛亮”的声音这么称:谁让你口无遮拦、破口大骂的是政府执法部门和人员。其言下之意是,倘若是针对普通公民的发飙辱骂,就算在朋友圈里骂得更毒更凶,大概也无多少后顾之忧。
以上“事后诸葛亮”的说法显然不对。然而,鉴于现实中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于微信朋友圈里的某些“飙哥”“飙姐”,往往采取“惹不起总还躲得起”的策略,要么“吃亏是福”,要么“敬而远之”。但这并不等于说,朋友圈中动辄污言秽语的粗鲁一族,真的就可目中无法地任性开骂;站在崇尚文明有礼、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即使有人无意对簿公堂,至少也应给德行欠佳者必要警醒。
因此,笔者的想法是,“朋友圈辱骂”可否暂禁微信号?既然在微信公众号的管理上,对于那些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者,可以作出一定时间的“禁用”整顿,及至给予“封号”处理,那么,假如相关投诉足以表明,某些个人微信号在使用中出言不逊,明显不符合社会基本的道德自律要求,又有什么不可“从源头管起”,或是暂禁微信号,或是对其朋友圈功能来个“禁言”警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