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近日更新《AppStore 审核指南》,规定在APP内向原创作者打赏的,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将从中抽取30%的分成,引发社会热议。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召集有关专家、律师对此进行了讨论。
苹果对打赏的抽成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苹果自己新设定的规则对打赏收费, 系利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无对价地强行获取高额“小费”,有垄断之嫌。但是因其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现在不到9%, 从市场占有量而言,显然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垄断协议,所以,法律上不构成垄断行为。但是,对于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而言,苹果要求应用开发者使用苹果的应用内支付(IAP支付)作为用户为虚拟物品等付费的唯一支付渠道。那么微信的使用者如果使用的是ios系统(苹果手机),就必须下载IAP 才能实现打赏支付,而不能用微信支付来做打赏,无论是直接打赏还是二维码打赏。所以,腾讯公司因未能和苹果达成共识,微信取消了iOS版微信的打赏功能。而近日知乎则表示专栏打赏功能将介入IAP付费机制,苹果公司将从中扣除32%作为手续费。这里面的核心问题,就是必须安装IAP 软件,通过该软件才能满足要求的付费机制。这就类似捆绑软件,法律上这种行为构成搭售商品或附件不合理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家力律师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从《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目前,苹果的市场份额已经远低于十分之一,控制市场的能力已经在下降,手机用户、APP开发商的选择更加多元,且苹果的“打赏抽成”规定并没有联合其他商家,是对自身生态系统的执着而单打独斗。
但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的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用户出于对苹果手机产品品质的信赖而购买,也同时购买了作为手机配置之一的IOS系统,进而购买了AppStore中选择下载APP的权利。
苹果对打赏的抽成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认为,首先,苹果最新《AppStore 审核指南》的约束对象是App开发者,而非消费者。但是,苹果打赏新规实施后,会从APP开发者获得30%的利益分成,苹果先抽成后,平台和主播剩下的蛋糕就会变小,要么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打赏变大,把损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要么平台和主播收益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损害。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认为,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直接改变了应用开发者及作者和用户就围绕打赏功能展开的互动模式,即原本苹果手机用户可以以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直接向应用开发者或作者进行打赏,全部过程在应用内进行即可。但是苹果APP打赏抽成新规改变了现有的模式,要求打赏必须在AppStore内进行,因此打赏变成了类似于去AppStore购买一个虚拟物品的一个交易,在这个交易过程中,除了苹果抽走了打赏收入30%的提成外,用户能够用以打赏的支付工具也仅限于AppStore认可的支付工具,如银联和支付宝,微信支付就不可以了。韩桂珍说,苹果公司打赏抽成新规将有损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祉。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消费者购买苹果的产品之时,苹果没有出台这样的规定。在产品已经推出多个版本至iPhone8之后,发布这一打赏新规,其实,构成了对消费者期待权等权益的侵犯。虽然苹果手机买卖成交后,该规定出台对苹果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苹果销售的产品应当还包括软件服务等附属功能及其维护。苹果公司软件服务的行为额外附加的条件,构成对消费者的不利益。形式上是对产品之外的格式服务合同的条款的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中国法院依法撤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看,用户购买了苹果公司的手机及其操作系统的使用权后,在使用其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进行打赏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赏金支付渠道。而苹果公司强行要求其手机用户在打赏时一律使用其指定的支付渠道并索要30%手续费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作为其用户的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苹果公司的强行“征税”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问题上,全国律协或律师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刘继峰教授认为:互联网中种种具有限制性的私人规则大都在用户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创建或开始实施。规则福利大都用以吸引用户。用户不仅仅是指直接客户,更重要的是最终用户,因后者才是支持互联网企业持续发展的根基。规则的改变也必然直接影响用户福利。福利减少的规则无需由用户决定,但“羊毛出在猪身上”。所以,本事件的启示如下:应当确定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越大、用户覆盖面越广,平台的社会性越强。在此基础上,决定了平台协议双方的规则并不就是“私人定制”,它是一个关系契约,具有明显外溢性。判断法律关系的焦点,需要从契约为基础的规则的私人性向社会性转化。这种转化也意味着法律调整方法的改变——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化;考查的核心内容的转变——从合意中的私益向外溢中的关系公益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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